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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楼道灯泡引发的悲剧
发布时间:2014-11-11 11:08:53    阅读数:3204 
  未及时更换楼道照明致人死伤

  物管有责任

  李家兄妹四人为了给李大爷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把他安排在电梯公寓居住。该住所从单元门到电梯有一条20多米长且光线暗淡的过道,楼道中安装了4个声控灯泡用于照明。2014年4月6日下午5点后,李大爷返回住处,通过楼道时,因楼道灯泡损坏光线昏暗,不慎摔倒。由于年事已高,李大爷在住院治疗期间引发其他并发症,与世长辞。父亲溘然长逝对4个子女来说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楼道灯泡损坏、照明昏暗是导致李大爷去世的直接原因,物管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负有检修的义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支付各项赔偿款12余万元。

  被告物管公司辩称,李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摔倒与物管公司没有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现灯泡损害未及时通知物管进行更换,且摔伤与其自己走路不慎有很大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对小区的物业服务相关设施负有维修、养护、管理之义务,未及时更换公共楼道照明灯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最终判令物管公司承担21%的赔偿费用。

  法官说法>>>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管公司应担相应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必须承担的一项义务。

  物管公司是小区公共设施和相关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因小区公共设施损坏而未及时维修,造成他人损害的,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物管公司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负有绝对的保护义务,物管公司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注意、警戒、防范义务,它并不能完全保证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而只能降低这种风险。在物管公司履行职责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若发生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物管公司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物管公司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可根据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看其预防危害措施是否合理、制止危害是否合理、求助措施是否合理。